(2018)吉06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曹汉权与李建峰、李丽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621执10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汉权与被执行人李建峰、李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吉0621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峰、刘丽荣欠款150,0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5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峰、刘丽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9日作出的(2017)吉0621执16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审判长 张文君书记员 刘东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