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与原阳县宏力机械有限公司、蔡桂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原阳县宏力机械有限公司,蔡桂珍,娄俊立,娄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95号原告: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庄,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原阳县宏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桂珍,总经理。被告:蔡桂珍,居民。被告:娄俊立,居民。被告:娄鹏辉(曾用名:娄辉),居民。原告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宏力机械有限公司、蔡桂珍、娄俊立、娄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7.6元,减半收取计5248.8元,由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凌宗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