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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杨继平、王丽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继平,王丽静,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继平,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静,女,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玉兰,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再审申请人杨继平、王丽静因与被申请人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字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继平、王丽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杨继平、王丽静主张的5万元是杨继平、王丽静归还之子杨博宇之前借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刘玉兰提交书面意见称,杨博宇与郑萍于2009年结婚,杨继平、王丽静是杨博宇的父母亲,刘玉兰是郑萍的母亲。2012年春节期间,杨博宇向刘玉兰口头提出借钱10万元,并承诺自己还一部分,其父母还一部分。刘玉兰春节时给了杨博宇2万元现金,又于2012年2月11日向杨博宇的农行卡存入现金8万元。2012年12月13日杨博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玉兰转款5万元,同一天王丽静通过银行向刘玉兰的农行卡存入现金5万元。杨博宇按照承诺归还了刘玉兰的10万元借款,因此,杨继平、王丽静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杨继平、王丽静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仅凭向刘玉兰的账户存入现金5万元的存款凭条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杨继平、王丽静要求刘玉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该款是偿还王丽静之子杨博宇之前借款,并无不当。杨继平、王丽静并未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杨继平、王丽静的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继平、王丽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雷 伟审判员 蔡源原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