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和甘肃鹏汇工贸有限公司;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新;雒文华;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甘肃鹏汇工贸有限公司,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新,雒文华,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36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负责人:景红卫,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波被告甘肃鹏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被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曾云被告王建新被告雒文华被告张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被告甘肃鹏汇工贸有限公司、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新、雒文华、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733元,减半收取133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张兰生人民陪审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琴琴????????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