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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南安市妙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市妙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妙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鑫顺街9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6645279A。法定代表人李朝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典忠、黄碧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雄狮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99848370。法定代表人纪梓嘉,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妙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告费及违约金人民币135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3元、执行费人民币193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7月19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等财产信息。2.201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梓嘉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2017年7月14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纪梓嘉(即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石通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450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