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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大林与被申请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大林,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从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83号申请人:罗大林,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成杰,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柳志伟,经理。被申请人:宋从高,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罗大林与被申请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大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南部县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地上建筑物(含厂房等建筑)。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在价值210万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大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南部县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地上建筑物(含厂房等建筑),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罗大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