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427号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申请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思惠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F1LN**小型轿车一台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郑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湖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