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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爱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刘爱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869号原告黄辉,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霞,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郑梦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与被告刘爱霞以及被告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有意向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2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黄辉已预交),由原告黄辉负担。审判员  邬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子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