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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聂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峰,聂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665号原告李晓峰,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聂建强,男,汉族,鹿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峰与被告聂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