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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张云华、于殿辉、华芳红、刘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张云华,于殿辉,华芳红,刘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负责人:张陆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林,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员工,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云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满族,庄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于殿辉,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华芳红,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书德,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云华、于殿辉、华芳红、刘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将被执行人张云华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6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云华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审判员 闫 长 喜审判员 刘 轶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祖 春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