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满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王禄林,龚锦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金业花园101、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8431505XH。法定代表人:蔡忠贵,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满先,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丽芹,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泰先,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禄林,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龚锦潮,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王禄林、龚锦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永定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王禄林、龚锦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王禄林、龚锦潮未自觉履行。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王禄林、龚锦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2682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满先、王丽芹、卢泰先、王禄林、龚锦潮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卢泰先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泰先的全部工资、绩效、奖金等收入,待扣划后予以受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锦潮和王禄林归还申请执行人21500.9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撤回对龚锦潮和王禄林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剩余标的11181.1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3执28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