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梁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梁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负责人林海,行长。被执行人梁庆,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执行梁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梁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51385.9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