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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志民与被告刘伟、开原市交通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民,刘伟,开原市交通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398号原告:林志民,男,1989年10月3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刘伟,男,1970年7月1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开原市交通公交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民与被告刘伟、开原市交通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志民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人民陪审员  贾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