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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宜兴市宜城街道风暴健身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宜兴市宜城街道风暴健身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29号。法定代表人钱西元,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谈丽燕,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学飞,该委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宜兴市宜城街道风暴健身房(经营者葛从林,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小尖镇顾圩村一组47号),经营场所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135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宜卫公罚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2017)苏0282行审60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从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逢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