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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谢毅重庆鹏革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俊,谢毅,重庆鹏革贸易有限公司,杨有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890号原告:李文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初,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毅,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鹏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5号26-5,组织机构代码06618506-0。法定代表人:谢毅,总经理。被告:杨有树,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文俊与谢毅、重庆鹏革贸易有限公司和杨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文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文俊负担。审 判 长  于中跃人民陪审员  张克勤人民陪审员  徐元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甘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