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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海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虹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79号罪犯徐海虹,曾用名徐海林,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住陕西省太白县咀头镇咀头街自建房***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以(2012)金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刑期执行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海虹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徐海虹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海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海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