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小英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99号罪犯杨小英,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小英与同案被告人共计十八人诈骗所得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小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小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