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9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锋与刘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锋,刘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9624号原告:周锋,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德春,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周锋与被告刘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周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周锋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周锋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375元退还原告周锋。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睿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