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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灵川县公平乡山口村民委员会与文井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川县公平乡山口村民委员会,文井生,李七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245号原告灵川县公平乡山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川县公平乡山口村。负责人朱秋升。委托代理人陆荣飞,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井生,男,汉族,1946年11月12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第三人李七金,男,汉族,1947年10月19日生,住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川县公平乡山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文井生、第三人李七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川县公平乡山口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9日以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川县公平乡山口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文井生、第三人李七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灵川县公平乡山口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运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