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学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成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成,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4月12日19时许至20时许,被告人王学成利用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话费充值的APP客户端存在系统漏洞,在该客户端选择商品下单后,通过使用fiddler软件在付款时拦截、中断价格数据,继而修改价格,后使用账户名为王学成、罗朋的支付宝,以每笔实际支付0.01元的价格购得该平台的500元、100元的话费商品。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王学成在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APP交易平台,以实际支付人民币0.34元的价格购得该平台成本金额为16510.8元的手机话费,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10.46元。2017年4月21日,王学成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1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学成于2017年4月14日通过网上转账,向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退款1000元;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的赃款16000元,已发还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学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涉案电脑主机及中国电信天翼UIM卡等物证,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证明,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账号信息、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王某1、王某2证言,被告人王学成的供述与辩解,新沂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侦查实验报告,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异常订单汇总数据及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明细数据汇总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学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向被害单位退回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学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王学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社区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被告人王学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学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交的涉案电脑主机1台,中国电信天翼UIM卡(卡号89×××87cp)1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福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成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