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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榆林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李增泉、白召、李虎平、张霞、张锦杰、李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榆林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李增泉,白召,李虎平,张霞,张锦杰,李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霄。被执行人榆林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泉。被执行人李增泉,男。被执行人白召,女。被执行人李虎平,男。被执行人张霞,女。被执行人张锦杰,男。被执行人李彩萍,女。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榆林市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李增泉、白召、李虎平、张霞、张锦杰、李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9.63%计算),并支付2016年11月14日前产生的利息119904元,被执行人李增泉、白召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6540元、申请执行费282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