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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财保4号申请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顺天大厦13∕14层。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经济开发区新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士波,董事长。申请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全价2000万元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高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辽源市西安区“金域蓝湾住宅小区”A地块、A-1地块、B地块土地。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拍卖、抵押等物权变动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关大力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