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樊廷修,王永梅,贺灯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财保7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110号。负责人:杨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杰,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职工,住该单位。被申请人: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樊廷修,董事长。被申请人:樊廷修,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成武县。被申请人:王永梅,女,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申请人:贺灯旺,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樊廷修、王永梅、贺灯旺银行存款12095580.3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筑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樊廷修、王永梅、贺灯旺银行存款12095580.3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