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显江、吴兰英等与德兴市海口畜牧场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江,吴兰英,李凯,李显强,德兴市海口畜牧场,德兴市福鑫生态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683号原告:李显江,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吴兰英,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李凯,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李显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德兴市海口畜牧场。地址:江西省德兴市海口镇。被告:德兴市福鑫生态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海口畜牧场古山。法定代表人:王光富。原告李显江、吴兰英、李凯、李显强与被告德兴市海口畜牧场、德兴市福鑫生态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江、吴兰英、李凯、李显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显江、吴兰英、李凯、李显强负担。审判员 杨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