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顾xx与被告童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xx,童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560号原告:顾xx。委托诉讼代理人:尤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xx。原告顾xx与被告童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xx、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1000万元债务,并按年息15%承担利息损失(其中600万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400万元自2011年10月16日起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1年1月起,裴xx将数笔资金委托原告理财,前后近3000万元,其中最后一笔1000万元于2011年5月30日汇入原告账户,同日,原告将裴xx所汇款项汇入被告账户。但裴xx这最后一笔委托理财款,因被告转贷对象的原因未能归还给裴xx。2011年9月23日,裴xx将原、被告约到一起,向原告施加巨大压力,先是迫使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又迫使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把被告向裴xx的负债,转换成被告向原告的负债。后裴xx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告应向裴xx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原告在银行工作期间与裴xx相识,原告离开银行后,仍帮助其理财。2011年5月30日,裴xx将1000万元汇给原告,原告又于当天将该款转汇给被告。因裴xx索要款项无着,2011年9月13日下午,裴xx与原、被告相约在咖啡馆会面。期间,原告向裴xx、被告向原告各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其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内容为:“本人借顾xx人民币壹仟万元正,计划于2011年9月30前归还陆佰万元正,利息按年息15%支付,计算起始日为2011年8月31日,余额肆佰万元计划于2011年10月15日前付清,利息按年息15%支付。如未按计划归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处置本人任何资产及通过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某某路1xx号2299平方米,产权人:朱x,xxx酒店,本人以上房产作保证,有权处置该产权,提供委托书复印件。借款人:童xx。2011.9.13”。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内容为:“裴xx将壹仟万元转入本人帐户的款项,全部转入童xx个人帐户,如童xx不能及时归还我,我也将归还该笔款项。现还款计划,2011年9月30日前归还陆佰万元正,利息按年息15%支付,计算起始日为2011年8月31日,余额肆佰万元计划于2011年10月15日前付清,利息按年息15%支付。如未按计划归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处置本人资产及通过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顾xx。”2013年,裴xx依据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起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2015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x)常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归还裴xx款项1000万元,并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2017年3月28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承诺分期归还的事实,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据《还款计划》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xx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600万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00万元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春晖审 判 员 郝 立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淇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