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穆亚沙尔.米吉提与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亚沙尔·米吉提,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亚沙尔·米吉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穆亚沙尔·米吉提与被上诉人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穆亚沙尔·米吉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穆亚沙尔·米吉提已交),由穆亚沙尔·米吉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再比布拉·加玛力审判员 阿斯亚 · 毛拉克审判员 祖鲁非娅·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古丽给娜·吾买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