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青与潘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潘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457号原告:李青,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潘继承,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与被告潘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青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敬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