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杜允海与王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5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允海,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松,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杜允海因与被上诉人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王松经营种子生意,杜允海从2010年3月7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先后从王松购买玉米种子欠款20550元。后来杜允海向王松退了8484元的货物,于2011年2月8日支付给王松2600元,2012年11月18日支付给王松2000元,杜允海还欠王松货款7466元至今未付,王松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均不持异议,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松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杜允海,杜允海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杜允海应当支付还欠王松货款7466元。王松请求杜允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予支持。王松的诉讼请求,一审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杜允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松货款人民币7466元;二、驳回原告王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允海负担。杜允海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杜允海从王松处购买种子是事实,之所以拖欠货款,是因为种子质量不合格,给农民造成减产,农民要求杜允海包赔损失。所欠种子款已全部清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驳回王松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松承担。王松二审中辩称:上诉人杜允海欠我的种子钱7466元,打的有欠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杜允海虽上诉称涉案种子有质量问题,所以拒付货款。对于种子质量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杜允海一审中未提起反诉,二审中也未就种子的质量问题提供证据。对于其向王松出具的欠条,杜允海虽抗辩称其已全部偿还,亦未提供证据支持。综上,故杜允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允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罗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