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再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再2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8号405室。法定代表人王紫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威威,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齐星,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东。法定代表人王超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玲霖,该公司员工。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16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6)豫01民申34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郭玲霖,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威威、付齐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再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艳宏审判员 芦 祎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