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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居民委员会、王锦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居民委员会,王锦文,洪同庆,洪水改,洪福民,洪水西,洪志坚,洪郭,洪平真,洪永,洪水返,洪根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丕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文,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同庆,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水改,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福民,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水西,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志坚,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郭,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平真,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永,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水返,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根旺,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上列十被上诉人洪同庆、洪水改、洪福民、洪水西、洪志坚、洪郭、洪平真、洪永、洪水返、洪根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政,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珩厝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锦文、洪同庆、洪水改、洪福民、洪水西、洪志坚、洪郭、洪平真、洪永、洪水返、洪根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珩厝居委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珩厝居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珩厝居委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珍审 判 员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亚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