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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坤明与綦江区万东镇红枫社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坤明,綦江区万东镇红枫社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93号之一原告:江坤明,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綦江区万东镇红枫社区,住所地: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新田村冉家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承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坤明与被告綦江区万东镇红枫社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坤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坤明负担。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芯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