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刑庭与张建荣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张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建荣,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5日,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受理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申请执行张建荣罚金一案,本院依照己经生效的(2016)川0904刑初124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缴纳罚金5000,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在安居区房管所查询无房产信息登记,在遂宁市车管所查询登记有车牌号为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已被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查封。该案目前无其他可控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阳本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