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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雨虹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雨虹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321号申请人:蚌埠市雨虹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埠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礼友,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申请人蚌埠市雨虹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蚌埠市雨虹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市雨虹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太敏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陈世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