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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康阳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粮食路。法定代表人董善锐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阳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巴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缑男泽,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安康阳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安康阳光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30日前到期应付的50000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10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