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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豪(绰号“狂神”),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1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了(2017)川19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豪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豪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豪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豪撤回上诉。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许 莉审判员 罗纪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