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卫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卫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16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帆,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军,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力,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何卫中,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卫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