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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陈斌,宋祖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65号原告: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徐新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俊,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110号,机构代码:71410894-5。负责人:X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江,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斌,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第三人:宋祖平,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第三人陈斌、宋祖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9元,减半收取计11854.5元,由原告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长  任国凡审判员  戴 涛审判员  顾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