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游杰梅与李帅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杰梅,李帅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535号原告:游杰梅,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冲,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关于原告游杰梅与被告李帅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游杰梅诉称,要求判令:1、李帅冲继续履行合同。2、李帅冲协助履行房屋过户手续。3、李帅冲支付违约金69600元。事实及理由:游杰梅与李帅冲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李帅冲名下房屋。游杰梅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入住房屋并装修,但李帅冲拒绝将过户与游杰梅。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李帅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游杰梅与李帅冲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签订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渝北区对该案有管辖权。而被告未应诉答辩,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