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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340号原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郝向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春,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09号。负责人:管瑞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物流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甄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发物流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传春,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发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乘车人医疗费809元、误工费3500元、路产损失16950元、车辆损失费用119340元、货物损失922.96元、道路救援费10000元、拖车费1276元、车辆损失评估费4077元、其他损失(原告给对方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58874.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1日,原告公司在被告处为鲁P×××××/鲁PE4**挂欧曼牌半挂车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两份商业险,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及车上货物责任险等险种,并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4月10日零时零分起至2017年4月9日零时零分止。2016年11月8日6时5分许,原告驾驶员孙登昌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太佳高速(佳太方向)51KM+400M处时,由于疲劳驾驶,与前方程树庆驾驶的辽N×××××解放牌重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了鲁P×××××/鲁PE4**挂欧曼牌半挂车乘车人张化忠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支队十大队出具的第201602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登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树庆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原告方赔偿对方车损2000元、原告方车损费用及张化忠医疗费用、高速路路产损失费用由原告方承担的调解协议。此后,原告方赔偿了对方车辆车损2000元。本次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下:1、车上另一司机张化忠受伤后于事故当日入静乐县人民医院治疗,用医疗费809元,需休息治疗7天,7天的误工费用3500元;2、原告方支付高速路产损失赔偿费16950元;3、事故造成原告方车损141840元及货物损失922.96元;4、原告方支付道路救援费10000元及拖车费1276元;5、原告方支付车损评估费4077元。原告申请理赔上述损失,被告借口种种理由核减少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答辩称:1.原告诉称的机动车在被告公司投保属实,事故发生后,原告未提交车辆行驶证的原件,被告公司根据原告提交的行驶证复印件在公安交警网上查询,未查到该车辆,因此无法核实车辆的年检情况,在原告未提交涉案车辆年检情况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不予赔偿。2.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张化忠人身损害赔偿,在原告未赔偿张化忠的情况下,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过高,被告公司不予认可。4.原告方存在超载的情况,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绝对免赔10%。5.原告主张的遗漏、抛洒污染费用3000元,被告不应予以理赔。6.投保单上免责声明处有投保人的盖章,被告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围绕经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时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信发物流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保险单三份、赔偿协议一份、公路赔偿通知单一份、门诊手册一份、诊断证明一份、营运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双方共同委托的车辆评估报告一份、路政大队收款收据一份,被告方提交的保险条款一份,保险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车辆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各一份,被告质证称该评估报告为原告方单方委托,程序违法,评估费为间接损失,被告不予承担。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原被告双方对于重新鉴定的结果均无异议,因此,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方的车辆损失应当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据。2.对于原告提交的程树庆出具的收据一张,被告质证称,原告没有提交程树庆车辆损坏的情况,仅凭收条不能确定其车辆损失。本院认为,该收据上有明确的收款事由及收款人的签名、手印及联系方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第三者的车辆在事故中也受到损害,因此,对于该份收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3.对于原告提交的磅单一份及结算单两份,被告方质证称,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认定货物由抛洒的情况,虽然货物有所减少,但无法证明系由交通事故所致。本院认为,原告方车辆在运载过程中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磅单及结算单中显示因该次造成货物损失2.78吨的情况符合常理,且结算单上有物流公司的印章确认,因此,对于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4.对于原告提交的张化忠收款凭证一份,被告质证称,对误工天数无异议,但对误工费数额有异议,被告认为数额过高。本院认为,被告方仅对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有异议,但对于该收据的真实性及误工天数无异议。因此,对于原告方已经向张化忠赔偿误工损失35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可。5.对于原告提交的汽修公司的收款发票一张,被告质证称,事故发生后由茌平县公司进行救援不符合常理,且该部分费用与拖车费相重合,因此,对该部分损失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发票为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票面记载有明确的收费原因及缴费单位,本次事故发生外地,车辆受损严重且有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由茌平县的施救单位进行施救并不存在不合理且造成额外损失的情况,因此,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0日,原告信发物流公司为其所有的鲁P×××××-鲁PE4**挂号(2016年12月14日,该车辆的牌照变更为鲁P×××××-鲁PMZ**挂,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做了登记)欧曼牌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及商业险各两份份,其中主车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主车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52070元)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及不计免赔。挂车商业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4390元)及不计免赔,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一年。原告方在投保人声明处进行了签章。保险条款约定: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违反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3.车上货物责任险规定,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信发物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2016年11月8日6时5分许,原告方驾驶员孙登昌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太佳高速(佳太方向)51KM+400M处时,由于疲劳驾驶,与前方程树庆驾驶的辽N×××××解放牌重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了鲁P×××××/鲁PE4**挂欧曼牌半挂车乘车人张化忠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支队十大队出具的第201602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登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树庆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经交警部门调解,孙登昌与程树庆、张化忠达成和解协议,孙登昌向程树庆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张化忠的医疗费由孙登昌负担,上述协议内容均记录在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此后,在处理本次事故的过程中,原告方驾驶员孙登昌于2016年11月22日向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太原路政大队赔偿公路损失16950元及拖车费1276元,向乘车人张化忠赔偿医疗费809元及误工费3500元。因事故车辆拖回茌平县进行维修和评估,原告方向茌平县智鑫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道路救援费10000元。此外,基于本次事故,原告方车辆所载货物损失2.78吨,合计922.96元。被保险车辆拖回茌平后,原告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损失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车辆损失评估价值为141840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未果,特诉至法院。另查明,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单方评估的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此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下,经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认定,因本次事故,原告方车辆的损失金额共计119340元。重新鉴定结果做出后,原告方依照重新鉴定的数据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再查明,被保险车辆挂车的总质量为40000kg,核定载质量为33000kg。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装车吨数为34.70,卸车吨数为91.92,装载净重为34.7吨。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信发物流公司要求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因此,原告方在保险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字,依法应当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该保险合同及相应的保险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当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用。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对于原告方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因对原告方所提交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进而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此后,在双方共同参与下经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委托,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原告方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19340元,被告方也认可上述评估结果,因此,对于原告方的车辆损失应当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据。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金额并不超过保险限额,并且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事故中的施救费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此,对于原告方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119340元、拖车费1276元及道路救援费10000元,被告方依法应当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事故发生时原告方车辆实际载重超过了行驶证上记载的核载重量,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因此,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应当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被告应当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7554.4元(130616元*90%)。对于第三方的损失,基于本次事故,原告方向事故第三者程树庆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向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太原路政大队赔偿公路损失16950元。原告方为被保险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同样规定,违反装载规定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被告方应当在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5255元(16950*90%)。对于车上人员的损失,乘车人张化忠因本次事故受伤,原告方向其支付了医疗费809元、误工费3500元。事故中原告方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方车辆没有责任,原告方司机孙登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自愿承担张化忠的医疗费用,且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乘车人张化忠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乘车人张化忠为原告方司机,原告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张化忠的收入情况,因此,对于其误工费用,应当参照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有关赔偿项目和参考标准(2017)年度中的关于交通运输业的规定,按照每日206.22元计算。因此,被告方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443.54元(206.22*7)。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货物损失,本次事故发生在车辆运载货物过程中,因意外发生事故致使原告方货物损失922.96元,原告方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该附加险实现2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被告方应当在车上货物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738.37元(922.96元*80%)。对于原告所诉求的鉴定费用,因原告方的单方鉴定结果与重新鉴定结果相差较大,原告方所提交的鉴定报告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该部分鉴定费用应当由原告方自行负担。综上,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共计应当向原告信发物流公司赔偿损失134991.3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34991.31元;二、驳回原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由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超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