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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先东与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先东,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550号原告:杜先东,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玮。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号*幢*层*号。被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大福。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原告杜先东与被告南充蓝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晓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智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