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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健与许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许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3099号原告:王健,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栋,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王健与被告许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诉讼代理人徐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栋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8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被告许栋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2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举证及质证,视为其放弃上述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17日,被告许栋因经营需要先后向原告王健借款人民币20000元、6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现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健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许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卫东审 判 员  蔡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