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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保华与郭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华,郭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941号原告:徐保华,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郭威,男,约40岁,汉族,住普安县。原告徐保华与被告郭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保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由徐保华负担。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