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保华与郭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华,郭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941号原告:徐保华,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郭威,男,约40岁,汉族,住普安县。原告徐保华与被告郭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保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由徐保华负担。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