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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7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国盛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国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748-3号申请人: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北石桥村。法定代表人:王素青,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国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岚济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同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盛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莒南集用(2003)第X**号的土地一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国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莒南集用(2003)第X**号的土地一宗。案件申请费1314元,由申请人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人民陪��员于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翟少华书 记 员  程贵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