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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313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与仇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仇志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313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州东路108号。负责人:薛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昪君,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志新,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惠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仇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昪君、被告仇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仇志新立即归还欠款本金217220.92元及期内欠息14551.63元(计算至2017年7月6日)、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7220.92元为基数,按固定利率月利率1.1%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复利(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551.63元为基数,按固定利率月利率1.1%上浮30%计算)、律师费损失66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仇志新向广发银行申请办理自信卡(自信一贷),贷款金额30万元,借期为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6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期内利息均为固定月利率1.1%(折合年利率13.2%)、逾期利率均为期内利率上浮30%。因仇志新未按约还贷,广发银行提前��贷,以2017年7月6日为贷款到期日,截止2017年7月6日逾期本金217220.92元,期内欠息14551.63元。仇志新一直未支付本息,故委托律师诉至本院。被告仇志新辩称,其对欠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复利及律师费损失有异议。借款时,广发银行并未告知其利息问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仇志新以房屋装修及教育支出为由向广发银行申请办理自信卡(自信一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上约定贷款金额30万元、循环额度、额度期限为60个月,采取等额本息的分期还款方式,每月7日为指定还款日,以月利率1.1%计息;若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借款人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相关费用,广发银行可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于借款人违约,广发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等。2015年11月26日,广发银行核准了上述仇志新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等,并于同日进行了放款。2016年11月7日起,因仇志新开始逾期还款,广发银行提前收贷,以2017年7月6日为贷款到期日,截止2017年7月6日逾期本金217220.92元,期内欠息14551.63元。另查明,2017年3月9日,广发银行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6600元。以上事实有广发银行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广发银行与仇志新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本案中,仇志新对欠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复利、律师费损失有异议,辩解称其在申请贷款时未被告知利息问题。案涉的贷款申请表上明确约定了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经本院核查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贷款利率范围,现广发银行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仇志新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损失,经本院核查属合理范围内,亦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仇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立即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支行欠款本金217220.92元、利息14551.63元(计算至2017年7月6日)、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7220.92元为基数,按固定利率月利率1.1%上浮30%计算)、复利(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551.63元为基数,按固定利率月利率1.1%上浮30%计算)及赔偿律师费损失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仇志新负担(广发银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39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仇志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宣锦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华 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