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国旗与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旗,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997号原告:王国旗,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同心开发7号楼门面。负责人:方守翔,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国旗诉被告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国旗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国旗负担。审判员 何晴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