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夏庄村东。组织机构代码:58308240-6。法定代表人:闫军,行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威海书环翠区。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