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蔡武田与胡日查、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武田,胡日查,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824号原告:蔡武田,男,汉族。被告:胡日查,男,蒙古族。被告:双喜,男,蒙古族。原告蔡武田诉被告胡日查、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蔡武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武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0元,由原告蔡武田负担。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萨初日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