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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8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轶与寇丝服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轶,寇丝服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236号原告:庄轶,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文,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丝服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FRANZGEORGHILBURGE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峰,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2017)沪0104民初18236号原告庄轶与被告寇丝服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2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7)沪0104民初13802号原告寇丝服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寇丝服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沪0104民初13802号原告寇丝服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7)沪0104民初13802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仪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