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忠顺与李红莲、张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顺,李红莲,张奇阳,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192号原告:陈忠顺,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顺,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莲,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张奇阳,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张敏,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陈忠顺与被告李红莲、张奇阳、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陈忠顺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红莲、张奇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张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李红莲向陈忠顺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李红莲与张奇阳于1998年9月23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李红莲、张奇阳共同偿还。李红莲在借条中已约定:“如借款人未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李红莲、张奇阳、张敏至今尚欠借款80000元及从2017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李红莲在借款时向陈忠顺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如借款人未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有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费用(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可以认定李红莲与陈忠顺在借款时约定了若李红莲未还本付息引起诉讼,则由李红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李红莲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室,故本案应由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陈朗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