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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司救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天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执1号司法救助申请人:徐天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莒县店子集镇李家城子村***号。徐天慧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于2017年6月19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3)平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徐天慧申请执行张现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徐天慧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申请人徐天慧身体多处残疾(左前臂伤残程度为六级、右足部分肌瘫为八级、右尺骨上段骨折致残程度为十级),无法工作亦没有生活来源,30多岁没有女朋友,且父母双亡,生活极其困难;被执行人张现军出狱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已经陷入困难。申请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8万元。救助申请人徐天慧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4.莒县店子集镇李家城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其父母去世;5.镇民政办和莒县店子集镇李家城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残疾、无职业、生活困难;6.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2)李刑初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张现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天慧重伤,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被判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天慧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44732.1元。2013年3月28日申请人徐天慧以被执行人张现军未履行(2012)李刑初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为由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本院以(2013)平执字第1168号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张现军当时仍在监狱中服刑,其家中及其他机构无财产或现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出狱后下落不明。司法救助申请人徐天慧身体多处残疾且陷入生活困难。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徐天慧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告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徐天慧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